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複代理人 楊漢城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追加訴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關於精神慰撫金部分訴之追加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據原告起訴狀所載,其精神慰撫金部分,係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請求,惟嗣後追加,原告經被告另案提出竊佔告訴,致原告被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名譽受損,侵害其名譽權,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請求,此部分屬訴之追加,惟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規定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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