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家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家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婚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撤銷婚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廿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李寶堂~B3法官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