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柯士斌律師
黃豪志律師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二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楨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文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