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五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