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二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法官遲中慧
法官楊麗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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