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О二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自民國玖拾貳年伍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二人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連續搶奪、竊盜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第六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裁定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二人之羈押原因均仍然存在,認二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起,對被告二人均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盧怡秀法官謝雨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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