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浩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浩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浩行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一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二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聲請書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30日│103年12月13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年度案號│1545號│20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5號│104年度審易字第912號││事實審├──┼─────────────┼─────────────┤││判決│104.5.26│104.12.29│││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5號│104年度審易字第912號││判決├──┼─────────────┼─────────────┤││確定│104.6.16│105.1.26│││日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