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691號
聲請人 王瑩 即美商道瓊斯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之清算人
之6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為美商道瓊斯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商道瓊斯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為美商道瓊斯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董事會議事錄、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等呈送本院在案,經徵得甲○○(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住台北縣○○鄉○○路○○○○○號8樓)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據其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之同意書、帳冊清表為證,經核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