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林君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惠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肆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