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①傷害致死罪,經本院96年度重上更㈣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367號上訴駁回確定;②傷害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簡字第75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詐欺、侵占二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8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及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④遺棄罪,經本院95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1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1號上訴駁回確定。全案並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19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茲受刑人於民國97年9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8月31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3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919號函附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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