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勞上易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上易字第124號上訴人甲○○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汎球藥理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9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未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張永中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
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事、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即駁回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