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157號聲請人甲○○
丁○○丙○○被繼承人乙○○生前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當事人住址「赤欄村3鄰牛欄39之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赤欄村3鄰赤牛欄39之2號」,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被繼承人乙○○「生前最住所:桃園縣新屋鄉赤欄村3鄰牛欄39之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新屋鄉赤欄村3鄰赤牛欄39之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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