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3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黃達元 律師查本件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查前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