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6條│├───────┼─────────────┼─────────────┼─────────────┤│犯罪日期│95年9月2日│95年9月2日│95年9月3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95││案├───┼─────────────┼─────────────┼─────────────┤│年│字│偵│偵│偵││號├───┼─────────────┼─────────────┼─────────────┤│度│號│11128│11128│11128│├───┼───┼─────────────┼─────────────┼─────────────┤││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年│95│95│95│││案├─┼─────────────┼─────────────┼─────────────┤│後││字│訴│訴│訴│││號├─┼─────────────┼─────────────┼─────────────┤│事││號│1254│1254│1254││├─┼─┼─────────────┼─────────────┼─────────────┤│實│判│年│96│96│96│││決├─┼─────────────┼─────────────┼─────────────┤│審│日│月│1│1│1│││期├─┼─────────────┼─────────────┼─────────────┤│││日│16│16│16│├───┼─┴─┼─────────────┼─────────────┼─────────────┤││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95│95│95││確│案├─┼─────────────┼─────────────┼─────────────┤│││字│訴│訴│訴││定│號├─┼─────────────┼─────────────┼─────────────┤│││號│1254│1254│1254││日├─┼─┼─────────────┼─────────────┼─────────────┤││確│年│96│96│96││期│定├─┼─────────────┼─────────────┼─────────────┤││日│月│2│2│2│││期├─┼─────────────┼─────────────┼─────────────┤│││日│26│26│26│├───┴─┴─┼─────────────┼─────────────┼─────────────┤│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士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330號│士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330號│士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3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