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件一覽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件一覽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件一覽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偽造文書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全卷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動產擔保交易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82年夏天至83年2月間│83年4月24日│83年3月11日│├───┬───┼─────────────┼─────────────┼─────────────┤│偵│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3│83│83││案├───┼─────────────┼─────────────┼─────────────┤│年│字│偵│偵│偵││號├───┼─────────────┼─────────────┼─────────────┤│度│號│2182│9048│20238│├───┼───┼─────────────┼─────────────┼─────────────┤││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年│83│93│93│││案├─┼─────────────┼─────────────┼─────────────┤│後││字│訴│簡│訴緝│││號├─┼─────────────┼─────────────┼─────────────┤│事││號│333│264│145││├─┼─┼─────────────┼─────────────┼─────────────┤│實│判│年│83│93│94│││決├─┼─────────────┼─────────────┼─────────────┤│審│日│月│10│9│3│││期├─┼─────────────┼─────────────┼─────────────┤│││日│11│3│10│├───┼─┴─┼─────────────┼─────────────┼─────────────┤││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83│93│93││確│案├─┼─────────────┼─────────────┼─────────────┤│││字│訴│簡│訴緝││定│號├─┼─────────────┼─────────────┼─────────────┤│││號│333│264│145││日├─┼─┼─────────────┼─────────────┼─────────────┤││確│年│83│93│94││期│定├─┼─────────────┼─────────────┼─────────────┤││日│月│11│10│4│││期├─┼─────────────┼─────────────┼─────────────┤│││日│29│18│11│├───┴─┴─┼─────────────┼─────────────┼─────────────┤│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基隆地檢83年度偵字第2182號│士林地檢93年度執字第2901號│臺北地檢83年度偵字第202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