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智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智簡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雨婕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雨婕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本院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品均沒收;未扣案江雨婕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向大陸地區賣家」,補充為「向淘寶網上大陸地區賣家」;第11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更正為「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第15行「向江雨婕購得DIOR商標圖樣之髮飾1個及CHANEL商標圖樣之髮飾2個」,補充為「於109年9月8日,以新臺幣(下同)140元(含運費60元),向江雨婕購得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髮束1個及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髮束2個」;同欄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更正為「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㈡第1行「第二總隊」,補充為「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第3行「交易清冊」,更正為「扣押物品清單」;暨就聲請書所附之附表,更正為本院如下附表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及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109年8月間某日起至109年11月18日16時2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販賣如本院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品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決,亦同此旨)。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本院附表所指之各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行為並不可取;兼衡其無前科、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害之市值、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本院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見偵查卷第101至103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又上開扣案清單內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口罩1個,既經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函稱因香奈兒公司於智財局商標類別0505衛生口罩類、1007醫療用口罩類商標尚未註冊,故不主張侵權【見偵查卷第32頁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0年1月11日薈台字第02100101100111號函】,是以上開口罩既與本案無涉,應不予宣告沒收,附帶說明),既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伊經營賣場至今共獲利4,000元至5,000元等語(見偵查卷第9頁反面調查筆錄),基於罪疑惟輕及有疑惟利被告原則,應認被告總獲利為4,000元,此4,000元即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另員警佯以買家身分以80元【不含運費60元】購得之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髮束1個及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髮束2個,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應已包括於內,故不另為宣告沒收),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雅馨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商標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1仿冒CHANEL商標:髮箍1只、耳環5只、襪子1雙、髮夾113只、髮束75只(含警蒐證送鑑定之2只)、圍巾2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告訴)2仿冒GUCCI商標:圍巾1條、髮箍3只、襪子2雙、髮束6只、髮夾33只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未提出告訴)3仿冒DIOR商標:髮束12只(含警蒐證送鑑定之1只)、髮夾9只、圍巾1條00000000、00000000。克麗斯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4仿冒LV商標:圍巾5條、口罩2個、髮箍6只、項鍊1條、襪子3雙、髮束36只、髮夾33只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出告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562號被告江雨婕女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雨婕知悉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特定商品類別,且現均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間,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且明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亦明知其於民國109年8月間某日,以每件約新臺幣(下同)5至40元不等之價格,向大陸地區賣家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未經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旋即以其所使用蝦皮拍賣網站帳號「yoga0704」,以每個25至120元價格販售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買家選購,而以此方式陳列、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嗣警基於蒐證、查緝之目的,向江雨婕購得DIOR商標圖樣之髮飾1個及CHANEL商標圖樣之髮飾2個,經送鑑確認為仿冒品後,遂於109年11月18日16時20分許,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巷00號住處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物品,再將該等商品送請鑑定確認屬仿冒商標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江雨婕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被告之母即搜索在場人 蔡玉如 警詢之筆錄;
(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保二總隊刑警大隊偵二隊採證照片、蝦皮拍賣網站網頁翻拍照片、交易清冊、現場搜索照片、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
(三)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授權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函文、鑑定意見書、授權委任狀;
(四)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函附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固喜歡固喜公司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
(五)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
(六)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告訴狀、刑事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授權書;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0日
檢察官魏子凱編號扣案物商標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1仿冒CHANEL商標:髮箍1只、耳環5只、襪子1雙、髮夾113只、髮束73只、圍巾2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告訴)2仿冒GUCCI商標:圍巾1條、髮箍3只、襪子2雙、髮束6只、髮夾33只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未提出告訴)3仿冒DIOR商標:髮束11只、髮夾9只、圍巾1條00000000、00000000克麗斯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4仿冒LV商標:圍巾5條、口罩2個、髮箍6只、項鍊1條、襪子3雙、髮束36只、髮夾33只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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