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2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八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趙建 和上訴人即被告丁○○
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甲○右上訴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周煙平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