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