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北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北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二年度竹北秩字第一一號
移送機關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被移送人甲○○女二十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北警刑秩字第○九二○○二一四二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關於貯存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連珠炮成品壹佰萬頭伍盤、拾萬頭捌拾盤、蜂炮柒拾陸盒、排炮陸拾排、仙女棒伍拾支、沖天炮壹拾貳支均沒入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初起至同年月十三日十九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鄉○○路○段○○○巷○○○弄○號。
(三)行為:關於貯存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連珠炮成品壹佰萬頭伍盤、拾萬頭捌拾盤、蜂炮柒拾陸盒、排炮陸拾排、仙女棒伍拾支、沖天炮壹拾貳支扣案及現場照片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黎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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