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男二具保人甲○○住桃園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六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