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劉碧珠 送達代收人 蔡昌遠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參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