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抗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抗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五三五號
抗告人 張正宗 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六三四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六十萬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人未據理由,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黃永泉~B3法官饒鴻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B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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