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訴字第2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於五日內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