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家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家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家上字第一一六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 熊賢安 住台被上訴人丙○○住台訴訟代理人 林豐順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黃宗正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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