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13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316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施志勳

被告 林助信 律師即 林政國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政國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管理被繼承人林政國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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