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83號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王頌儀
被告 陳美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4,8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鄭雅雲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
43,709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275%
暨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止
1.4%
同上
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止
2.4%
同上
41,475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275%
同上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止
1.4%
同上
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止
2.4%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