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83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王頌儀

蘇尤如

被告 陳美嘉

陳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4,8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鄭雅雲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

43,709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275%

暨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止

1.4%

同上

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止

2.4%

同上

41,475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275%

同上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止

1.4%

同上

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止

2.4%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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