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833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被告 張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82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9期為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