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848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邱惠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歐陽家珣 發
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748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32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