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848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邱惠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歐陽家珣
  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748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32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