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326號
原 告 郭守勇
被 告 吳莊雅 (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帳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4年11月3日,起訴請求被告即「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帳戶開戶申請人」給付不當得利
,惟查,上開帳戶開戶申請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
庭查詢該銀行函覆該帳戶申請人姓名吳莊雅(國民身分證字
號為Z000000000號、00年0月00日生),此有卷附上開戶資
料1份可稽,又查被告已於起訴前即92年7月17日死亡,有
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原
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