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調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調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嚴金條等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先位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嚴金條、嚴
○○(真實姓名不詳)間就坐落嘉義縣○○鄉○○段○○○
段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95年4月24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並請求相對人嚴○○塗
銷上開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備位聲明則請求撤銷相對人
嚴金條、嚴○○就上開土地於95年4月24所為買賣之債權行
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相對人嚴○○塗銷
上開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惟聲請人並未載明相對人嚴○
○之姓名,經本院於105年3月25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應於函到
7日內提出上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相對人嚴
○○之戶籍謄本、記載相對人嚴○○真正姓名及住居所之聲
請調解狀,聲請人於105年3月29日收受該函文後,逾期迄今
未補正,致無從特定相對人嚴○○為何人,本院亦無從通知
相對人嚴○○到庭調解。故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揆諸首
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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