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 許芳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68,550元(【557x1700+45
5x3900+3162x1700+259x1700】/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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