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20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顯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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