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45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肆仟叁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丙○○於民國(下同)93年1月16日邀相對人甲○○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
(1)7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1月27日起至108年1月27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18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
2.7%計付。
(2)80萬元,借款期間自96年6月29日起至108年1月27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139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
2.7%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三)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借據為據。
(四)債務人丙○○應於每月21日、29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9年6月21日、99年5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借據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甲○○既願認保證人,自應就上開保證債務於聲請人對債務人丙○○執行無效果後,負擔保證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245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蕭│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45,49│詩文│6月21日起││七│││2元│││││├──┼───┼─────┼──────┼──────┼───────┤│2│新臺幣│甲○○,蕭│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618,90│詩文│5月29日起││七│││4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蕭│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45,49│詩文│7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蕭│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18,90│詩文│6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