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22號原告捷豹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3,0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