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533號上訴人 賴聰明 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 律師複代理人 陳隆 律師被上訴人 董信雄
董嘉文 董羿圻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複代理人 林威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3222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事實尚有未臻明瞭,仍須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暨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許秀芬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