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訴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886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宗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顏玲玲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宗民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6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鄭宗民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有殺人之事實,且父親生病,母親不識字,又要照顧父親的病情,無從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且經原審判處重刑,依一般社會常情顯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11月7日執行羈押,並於104年2月7日、104年4月7日分別經本院裁定各延長羈押2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侯廷昌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佳穎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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