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98號上訴人 林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馥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480號簡易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以及上訴理由;且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2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如未依限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