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820號聲請人燁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秀金 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
林少羿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志強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李志文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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