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533號上訴人 賴聰明 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 律師被上訴人 董信雄
董嘉文 董羿圻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複代理人 林威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3222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認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應續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並定於103年10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就得否抵銷部分進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許秀芬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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