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864號聲請人台灣知識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淨涵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購買系爭支票之文件(如銀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二、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付款銀行簽章應清晰)。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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