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95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小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小雲於民國102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09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2月26日止累計86,455元正未給付,其中82,731元為本金;2,431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小雲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2月26日止累計702,294元正未給付,其中680,275元為本金;21,426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9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小雲│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68%│││82731││2月27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吳小雲│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680275││2月27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