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4152號原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景茂燈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
現應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肆萬參仟參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民國九十三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景茂燈具有限公司(下稱景茂公司)於民國94年12月28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書,約定景茂公司自94年12月28日起至95年12月27日止,得於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額度內自由動用款項,利息依每日透支最高額按原告之牌告基準利率加年息
11.23%機動計算,按月付息,期滿清償全部透支本息;另向原告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12月28日起至97年12月28日止,第1年利息按年息10.5%固定計算,自第2年起改按原告之牌告基準利率加年息6.73%機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上開第1筆借款總額超過額度而不清償時,第2筆借款未按期繳款時,均視為借款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景茂公司借款後,第1筆借款自95年7月21日起,第2筆借款自95年07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分別積欠本金1,361,061元及2,282,280元,合計3,643,341元未清償。而原告當時之牌告基準利率為年息3.94%,加年息11.23%後,第1筆借款之利率為年息15.17%。又乙○○係連帶保證人,就系爭借款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7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亦著有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出貸款契約書、借據、約定書、放款帳卡明細查詢及臺幣放款利率查詢各1份為證,而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且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景茂公司既為系爭債務之借款人,乙○○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雪招附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積欠金額│利息│違約金│├──┼──────┼────┼─────┼─────────┼──────────┤│一│最高限額2,00│94年12月│1,361,061│自95年7月21日起至│自95年8月22日起至清│││0,000元│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95年12月││15.17%計算│內者,按左開利率10%││││27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二│3,000,000│94年12月│2,282,280│自95年7月28日起至│自95年8月29日起至清││││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97年12月││.5%計算│內者,按左開利率10%││││28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