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1號原告 祝鼎鈞 訴訟代理人 林曉亮
舍珊海茵 被告 魏志明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台灣海洋深層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復興 訴訟代理人 莊景力 訴訟代理人 張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民事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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