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8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保釋後,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份、送達證書2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0月16日彰檢良和97助515字第45223號函及附件之拘提報告書1份等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英賓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