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72號原告捷盟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丁○○上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