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03號原告己○○○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被告乙○○被告甲○○被告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