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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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1月5日以法矯字第0960040931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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