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又十五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以法矯字第0960040933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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