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聲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