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5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及竊盜等案件,分經本院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前開案件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829號裁定在案,復有本院前開裁定存卷可參。
二、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